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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消保法爭議:Google周五再與北市府協商
文/蘇文彬 (記者) 2011-08-03
雙方今天進行第三次協商仍然沒有取得共識,對於消保法對數位商品保護的尺度、方向等問題,將在本週五第再次協商。

 
台北市政府今天(8/3)與Google就付費軟體鑑賞期爭議進行第三次協商,會中雙方仍未取得共識,約定本週五(8/5)再談。

台北市政府今天與Google代表開會,與Google代表、律師,以及美國總公司Android系統策略顧問Kenneth Carter電話討論,就Android付費軟體在台灣遵守消保法鑑賞期議題進行第三次協商。會中決定再次協商交換意見,約定週五再次會談。

北市府法規委員會葉慶元指出,Google清楚應遵守各國法律規定,但對於執法細節仍疑慮,希望對此議題進一步再討論。

對於外界部份看法指數位商品不應適用消保法鑑賞期規定,葉慶元以歐盟今年6月通過的消費者保護草案為例說明,歐盟將數位商品納入14天猶豫(鑑賞)期,除非消費者同意放棄解約權,否則商品下載後均享有14天鑑賞期,顯示台灣消保法鑑賞期規範並非「恐龍條款」。

為了數位商品是否適用消保法鑑賞期規範,北市府法規委員曾在7/29、8/1邀請政府與民間消保團體、數位內容產業溝通。而本週五除了Google,也會邀請Apple參加,就執法尺度與方向進行討論。

葉慶元經過與中華電信、台哥大、遠傳、Apple等軟體銷售業者詢問,並未發現消費者有利用消保法7天鑑賞期規定惡意退費的情況,足見台灣消費者的理性值得信賴。希望與Google繼續協商能獲得好的結果。


  

 




轉貼來源:IThome 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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