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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紙本雜誌截稿之日,我突然一陣擔憂,會不會某一天,我們不能如此自在地寫作?不能自由的尋找資訊? 擔憂的源頭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表示,因網路侵權具有傳播快速、即時擴散的特性,此類侵權行為如不即時嚇阻,將對我國相關產業發展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擬修正著作權法,權利人檢舉境外網站侵權且罪證確鑿,智慧局將下令ISP業者以IP位址或DNS封鎖技術,讓民眾連不上網站,最快於下個院會期間審查。
在智財局新聞稿中指出,會針對具有「專門從事著作權侵權行為」或「網站內容一望即知均係侵害著作權」之網站,但其中值得討論的是,誰來做此判斷?標準是什麼?有比例原則嗎? 幾天後智財局又發布了補充說明指出,目前法案正在收集各方意見,初步規劃封鎖之對象僅限伺服器設置於我國境外之「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的網站。就實際的狀況,許多這類網站會透過眾多主機當跳板,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根本是防不勝防,不少人都有到中國大陸出差的翻牆上網經驗,以中國網路長城的嚴密程度尚無法斷絕,台灣有可能做到嗎?智財局新聞稿中都這樣寫著:「權利人卻因屬地管轄問題,取締困難。」這樣作法,也不過就是矇上眼睛就以為看不見,不僅無法治本,也無法治標。
坦白說,身處在出版業,許多同業都有著內容遭侵權的狀況,但事實是,不論各別單位或是公會,都多次向政府提出檢舉,但最後都不了了之,因為根本抓不到侵權的源頭。網路上有人舉了個淺白的說明,在許多夜市,我們都買得到盜版的音樂CD等產品,那麼是不是也應該把夜市給關了?5/28日,智財局又說,像PPS網路電視網站因部分內容有得到授權,不在封鎖範圍。要處理的是百分百侵權網站。百分之百?那經營者隨便寫個東西放上去就不是百分之百了啊~~
從眾多實務面來看,執行上的確有許多困難,這個案子充其量,也許就是做個樣子。如果是做個樣子也就罷了,就怕未來會將法條意義的無限上綱解釋。我相信智財局原始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關鍵在於,民眾與政府之間的關係緊繃,在許多事件上,都容易看到政治操作的痕跡,民眾相信鄉民講的話還勝過官員吧,加上過去戒嚴的經驗不遠,這樣提案,很容易令人擔心過去的警總,在網路上重生。所以此事的爭議點不在於保護智財這件事,而是管制及封鎖的概念,事關社會的發展走向。人民能看哪些東西,是應該由政府來決定嗎?

在美國,之前的SOPA法案就鬧的沸沸湯湯,這個全名為《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的案子,由共和黨議員Lamar Smith於2011年11月提出,得到了眾議院兩黨共12名眾議員的連署支持。如果該法案得到通過,將擴大美國執法部門及版權擁有者在應對網路上販售盜版產品的權力。該法案一出,不僅引發眾多反對聲浪,包括Google、維基百科等21個網站,還發起了自我抹黑關站行動,在多方聯手下,最後主要提案的美國眾議員 Lamar Smith 在2012年1月宣佈撤回 SOPA 法案。在最重視智財權,甚至把它當作成一種資本手段的美國,都不敢妄自行動,台灣憑什麼?
做為內容的生產者,我們當然希望所產製的東西被合理應用,但有次我們訪問導演戴立忍,他提了一個值得深思的點,之前他拍攝的電影「不能沒有你」被盜版,促使他回頭思考,:「以前是為了情之所至然後有了創作,什麼時候開始我們是為了賺錢而去創作?所以孰輕孰重、孰先孰後,我會去想這件事,回到創作的初衷,我也就不會那麼生氣。」人類最原始的創作欲,其實就是為了溝通或分享,減少彼此的差異,增加彼此的認同,那麼版權只是附加價值。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也正式發表聲明指出,台灣既為開放社會,網路接續權 (透過網路取得資訊的權利) 應視為基本人權之一。對於任何使用行政力量封阻境外或特定網站的行為都應該要謹慎從事,並理當將台灣人民使用網路獲取資訊的自由及網路安全放在第一順位。「歷史本就是私有與公共權力間永無休止的拉鋸戰。」近期一本討論新媒介與網路中立性的專書「誰控制了總開關」,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的作者吳修銘如此提醒。
保護智財、阻絕色情,看起來理由相當正當,但也往往成為政府管制言論、封鎖資訊的大旗,達到集權化管理及愚民的目的。現在開關在我們的手上,我們不應該這麼輕易就交出我們的自主權。如果你也支持並關心這個議題,不妨加入這個「挑戰總開關」的討論專頁,越多人討論,我們才可能有一個具思辨精神的公民社會。


轉貼來源:數位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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